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筹办经历了设立筹办机构,培养自治人才,划分自治区域、调查选民与开展选举等几个环节。虽然由于清政府的灭亡,地方自治没有全部完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层社会的治理结构,使州县以下出现了城、镇、乡的区域划分,同时,进入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的议员、董事、乡董以及自治职员共同形成"自治绅董"这一群体,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力量。自治绅董的权力来自制度化的体制,权力空间有了很大的扩展。他们所经手的自治经费,具有了普遍性和强制性。由于乡民对自治还不十分了解,也由于他们并没有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