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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150.10-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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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GJB 150.10-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pdf,GJB 150.10-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GJB150.10-86
(聚羟基乙烯油酸山梨醇酐)或吐温60(聚羟基乙烯硬脂酸山梨醇酐)混润剂的无菌水溶液
10m,用玻璃棒轻轻地刮菌集表,然后,将含孢子的液体注入容积为125ml有盖的锥形烧瓶
中,该瓶中含有45m无菌水和50~75粒直径为5mm的玻璃球。
4.1.3.3摇动烧瓶,使孢子充分分散后,将悬浮液用有6mm厚玻璃纤维层的玻璃漏斗过
滤,以去掉菌丝体碎块和琼脂块。
4.1.34用离心机分离孢子悬浮液抛弃其上层清液然后在沉淀的孢子中加入无菌水至
50ml,再次悬浮和离心重复三次。
4.1.35用41.2规定的无机盐溶液稀释最后沉淀的孢子,制成单一菌种孢子悬浮液。用
计数器测定其孢子含量,每m1孢子悬浮液应含有10×105士2×10个孢子数。
4.1.36将各单一的孢子悬浮液以相等体积混合,制成混合孢子悬浮液。孢子悬浮液应当
天使用。
4.1.4孢子活力检验
4.1.4.1在制成混合孢子悬浮液以前,将每种茵的单一菡种孢子悬浮液0.2~0.3m分别
接种在土豆葡萄糖琼脂平板上,并使孢子悬浮液在培养基表面均匀分布
4.1.4.2将接种的培养基平板置于24-31℃条件下培养7~10d
4.1.4.了检查菌种生长情况,任一试验菌种在培养基平板上均应生长正常,否则,用该混合
孢子悬浮液进行的试验无效。
4.1.5对照样品的制备
4.1.5.1对照样品用于检验霉菌试验箱(室)工作空间内的环境条件。
4.1.5.2对照样品的基质为纯棉布。
4.1.5.3浸渍溶液组成如下:
甘油
10.0g
磷酸二氢钾(KH2PO4)
0.1
硝酸铵(NH4O3)
硫酸镤(MgSO4·TH2O)
0.0025g
酵母于
0.05g
蒸馏水
加至100ml
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值至5.3
4,1.5.4将棉布条浸入浸渍溶液中,浸透后取出悬挂晾干,用纸包封,高压蒸气灭菌备用
4.1.5.5对照样品在每次试验中不得少于3件。其长度应与试验样品高度相同。
4.2试验
4.2.1本试验不得采用经过盐雾、沙尘等试验的样品。
4.2.2试验样品一般不进行清洁处理;当有关标准要求清洁处理时,应增加试验样品,以作
对比。试验样品清洁处理应在喷孢子悬浮液的72h以前完成。清洁试验品样时,必须避免污染
试验样品表面。
4.2.3试验样品在受试前需要进行外观检查,特别注意污染表面、缺陷及存在的其它任何
有助于霉菌生长的状况,并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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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试验样品需要进行使月与性能影响测试时,在受试前应按试验样品的技术条件进行
测试,并记录原始数据。
42.5试验样品一般按委托试验单位交付的状态(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状态),置放在霉菌
试验箱(室)的样品架上,试验样品与样品架的接触面应尽量小。样品周围的空气应保持自由循
环
4.26将对照样品垂直地放置在接近试验样品处。但不得与试验样品接触。
4.2.7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在2.2条规定的条件下预处理4h方可接种。
4.28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同时接种,用喷雾器(或其它类似的雾化装置)将4.1,3款规定
的混合孢子悬浮液以雾状喷在试验样品的可能曝露的内外表面。
4.2.9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接种后,在试验箱(室)内保持2.2条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培养
7d,检查对照样品的长霉情况,其表面霉菌复盖面积最少应为90%,否则试验为无效;若对照
样品表面长霉情况符合要求时,从接种之日起计算试验时间。
4.2.10试验期间,霉菌试验箱(室)内每7d换气一次;换气时间在温湿度循环交变时为
宜,换气期间的温湿度应符合33条规定,换气总量为试验箱(室)容积的1/5。
4.3最后检测
4.3.1试验结束时,立即检查试验样品表面霉菌生长情况,以目测为主,必要时可借助放大
镜进行观察。
4.3.2检査试验样品时应记录霉菌生长部位、复盖面积颜色、生长形式生长密度和生长
厚度,必要时可拍摄照片。按表2评定菌试验结果。
表2
等级长霉程度
霉茵生长情况
不长霉未见霉菌生长。
霉菌生长和繁殖稀少或局限。生长范围小于试验样品总面积
微量生长10%基质很少被利用或未被破坏。几乎未发现化学、物理与
结构的变化。
霉菌的菌落断续蔓延或松散分布于基质表面,霉菌生长占总
轻微生长
面积30%以下,中量程度繁殖。
中量生长霉菌较大量生长和繁殖,占总面积70%以下,基质表面呈化
学、物理与结构的变化。
严重生长菌大址生长紫殖,占总面积70%以上,基质被分解或迅速
劣化变质。
4.3,3试验结束时,试验样品表面允许非试验用菌的生长其生长情况应参与试验结果的
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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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试验样品经外观检查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性能测试
4.3.5将外观检查与性能测试结果与4.2.3款与4.2.4款的原始数据作比较分析。
4.36试验样品应分批从霉菌试验箱(室)内取出检查,当天检查完毕,当天未检查的样品
应仍置入霉菌试验箱(室)内,箱内相对湿度不得低于70%。
5试验中断的处理
由于试验设备在试验过程中产生故障而中断试验时,应分析产生故障原因记入试验报告,
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5.1若试验中断于试验期的前7d,试验则应重新进行。
5,2若试验中断于试验期7以后,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5.2.1试验箱(室)内温度升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试验应重新进行。
a.温度升高达40℃以上;
b.温度超过31℃达4h以上;
c,对照样品上的霉菌因超温影响有衰退现象;
d.温度升高期间相对湿度降低到50%以下
除上述情况外,应及时恢复试验条件,并从中断点起继续试验
5.2.2试验箱(室)内试验温度降低,相对湿度仍符合标准时,对照样品上生长的霉菌未有
衰退迹象,可恢复试验条件,并从温度降低到低于规定的容差点起继续试验。
5.2.3·试验箱(室)内相对湿度降低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试验应重新进行
且.相对湿度降低到50%;
b.相对湿度降低到70%以下达4h之久;
c,对照样品上的每菌因相对湿度降低而产生了衰退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相对湿度稍有偏低,应及时恢复试验条件,并从中断点起继续试验。
6应用本标准时应规定的细
a,试验持续时间;
b样品的试验状态,对样品清洁处理的要求。
c,是否进行性能测试,如要测试则应给出测试项目、测试时间等有关内容;
a.由于试验样品性能的特球要求对本标准规定试验条件的更改;
e.最终结果的合格判据;
f.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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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综合计划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用标准化中心研究室主办。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负實起草,航空工业部三○一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
七研究院标准化研究室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同善、王秀容、贾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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