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25.4-200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4部分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原则GA425,4-200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舰范
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规则
1范
本部分规定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纹信息交换
2编码说明
产品代码格式为XXYY,其中XX为单位代码,代表系统的生产单位;YY为版本代码代表系统的
版本,从01开始以1为单位递增。
3代码分配
产品代码由系统生产单位提出中请,报公安部主管